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495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东溪街道舜德社区十里铺余家村(原水泥二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4PA39K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