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

**市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执复1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市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东霞口村。
法定代表人:于永江,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马家疃村。
法定代表人:于金明,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市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执异2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龙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江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隆江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执行法院对超标的部分解除查封;2.不予采纳山东永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山东永平房(估)字[2019]第53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3.不予执行本案利息;4.解除对隆江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诚龙公司与被执行人隆江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法院(2015)**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诚龙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1082执711号。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2017年8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1082执恢488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拟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组织当事人进行议价,未对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又进行网络询价,阿里拍卖单位面积价格3915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单位面积价格6565.70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标的物单价6638元/㎡。2019年8月20日,执行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询价结果,被执行人同意京东大数据和工商银行融e购的价格,申请执行人认为所有网络询价都虚高,双方就价格未达成一致的修正意见。后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委托评估。2019年12月5日,山东永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山东永平房(估)字[2019]第53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654.50万元。被执行人隆江公司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山东永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复函称,评估报告是客观真实的。
2019年8月12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鲁1082执恢488号执行决定,将隆江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隆江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法院对其所有的房产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以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房产评估价值为654.50万元,明显超出本案债权额及执行费,对超出部分应当中止执行。对于拍卖底价的确定,执行法院经议价、网络询价,在对询价结果无法修正的情况下,进行评估,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执行依据明确规定的,隆江主张不付利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不予审查。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一、中止对超出本案债权额及执行费用部分财产的执行;二、驳回隆江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隆江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20)鲁1082执异23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山东永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山东永平房(估)字[2019]第53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的房产评估价格过低,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作出的报告应不予采纳;异议裁定书中载明的网络询价数额与执行法院告知其的数额不一致,应按照执行法院告知其的中间价计算房产价值。
本院查明,山东永平房(估)字[2019]第53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涉案房产单位面积价格4105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本案中,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网络询价,阿里拍卖单位面积价格3915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单位面积价格6565.70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标的物单价6638元/㎡,该事实有相关平台询价报告予以证明,复议申请人隆江公司主张该询价数额与执行法院告知其的数额不一致,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隆江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2019年8月20日,本院告知双方当事人询价结果,被执行人同意京东大数据和工商银行融e购的价格,申请执行人认为所有网络询价都虚高,双方就价格未达成一致的修正意见。执行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对询价结果无法修正的情况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复议申请人隆江公司主张评估价格过低,评估机构已作出复函说明,且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确定。隆江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价格过低亦非撤销评估、拍卖的法定事由,故对于隆江公司撤销评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复议申请人隆江公司之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市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执异2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明强
审判员  孙文强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丹阳
书记员孙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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