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2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港西镇港西村蓝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龙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东强,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文化东路126号。
负责人:马钰东,行长。
原审被告:**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马家疃村。
法定代表人:于金明,经理。
原审被告:**市成山镇好旺角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成山六村。
法定代表人:龙玫洁,经理。
原审被告:**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民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于金明,经理。
原审被告:宁红霞,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审被告:龙伟,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市**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原审被告**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成山镇好旺角酒店有限公司、**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宁红霞、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刘志敏
审 判 员  郑华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李冬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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