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2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港西镇港西村蓝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龙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东强,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文化东路126号。
负责人:马钰东,行长。
原审被告:**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马家疃村。
法定代表人:于金明,经理。
原审被告:**市成山镇好旺角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成山六村。
法定代表人:龙玫洁,经理。
原审被告:**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民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于金明,经理。
原审被告:宁红霞,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审被告:龙伟,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市**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原审被告**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成山镇好旺角酒店有限公司、**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宁红霞、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刘志敏
审 判 员 郑华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李冬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