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3687号
原告:威海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75539514A,住所地:**市石岛**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男,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市。
原告威海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告知后原告怠于履行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怠于履行提供送达地址的义务,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因被告**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无法确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威海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