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1民初1002号
原告:贵州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中祥,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7060092471;
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经济开发区龙泉项目区(泰安科技产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跃,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兵,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8层2803、2804。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贵州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