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2337号
原告: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6号。
法定代表人:鲜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霖,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奚丹,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