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中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民初1167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中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路218号中***大厦11楼。组织结构代码:91330281720466124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中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