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民初1167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中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路218号中***大厦11楼。组织结构代码:91330281720466124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中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