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1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九龙商务楼B座。
法定代表人:万葛睿,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多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北二路41号附5号1栋26层26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多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分别作出(2019)川0114执保954号执行裁定书,(2020)川0114执保919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3520元(财产线索:开户行:成都银行琴台支行,账号1001××××1067)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