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财保2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九龙商务楼B座。
法定代表人:万葛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霞,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多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北二路41号附5号1栋26层26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多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954号民事裁定,对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其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四川多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对四川多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川0114执保919号执行裁定,对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川0114民初10124号民事判决书中并未判令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纠纷承担责任,四川多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川01民终9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限额603520元(财产线索:开户行为成都银行琴台支行,账号:1001××××1067)。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子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