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
被执行人:**财,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三和寨村,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
被执行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3020271J)。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3608658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九龙商务楼B座。
法定代表人:万葛睿,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本金5066180.83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再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财、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尚有5066180.83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4766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再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