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1499号之二
原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江,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朗,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湖南健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挂口居委会(君山燃化公司家属楼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MA4PJ72P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柳毅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7121452913。
法定代表人:李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健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二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健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74元,减半收取105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58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 宁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袁光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田金萍
书 记 员 唐蜀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