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181号
原告:**,女,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男,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柳毅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7121452913。
法定代表人:李罗。
原告**与被告***、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2021)岳阳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原告**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2021)岳阳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