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18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男,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柳毅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7121452913。
法定代表人:李罗。
原告**与被告***、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9月7日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14日,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尾号为8738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开户行为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君山支行,账号为8101********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