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林自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602执保423号
***、林自新:
关于你们与被申请人熊立君、湖南健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高筑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602执保4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熊立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求索支行6228××××4674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湖南健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市分行9430××××8891账户存款181.9337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依法冻结了熊立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求索支行6228××××4674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湖南健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市分行9430××××8891账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执保423号执行完毕,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