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1民初1921号
原告: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田村黄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40738J。
法定代表人:黄式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成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寻山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524048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