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91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9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99240元及利息(利息以299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0元、申请费21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1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
2019年8月19日,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家属拒收被退回。2019年8月19日,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8年8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银行账户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2186.06元(已冻结、划拨)、财付通085e9858e0bab38fce6c7c101@wx.tenpay.com账户余额431.62元(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其余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百元;
2、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无证券、无不动产、无车辆;
2019年9月23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1月10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除交通银行账户余额817.84元(已冻结、划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1060.18元(已冻结、划拨),其余账户余额均不足百元,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6月9日,本院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其有不动产。
2019年9月18日,本院至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存款。
2019年10月21日,本院至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存款。
2019年10月21日,本院至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查到其有不动产。
2019年12月5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2019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除已扣划存款外,其余账户存款金额太少,无扣划必要。经本院网络查控以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