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市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91执异22号
异议人(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式进,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市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以(2014)威高民初字第786-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登记在威海市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威海市古寨南路71-2号-1005号房产。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7年10月9日撤回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于海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吕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