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1民初1984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式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伟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威海市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丹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单**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49元,减半收取计54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