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02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高兴,男,1967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志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新城国际A座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72397895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兴与被执行人安徽志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亳劳人仲案字(2018)第1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如下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284.6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266.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908.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963.48元、护理费4664.3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20元、医疗费3061.67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交通费1107元、拖欠工资1500元,合计:237656.1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志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起诉状、传票及答辩状,经查实,情况属实,证实亳劳人仲案字(2018)第110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亳劳人仲案字(2018)第110号仲裁裁决书。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