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高兴、淮北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2155号 申请执行人:高兴,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淮北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街道濉河花园6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7239789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兴与被执行人淮北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淮北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7666.18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淮北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淮北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淮北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7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944.15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