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1002号
原告: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骏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295912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宁东淼阳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4号华星时代广场名仕阁19层192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9483W。
原告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东淼阳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