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博乐市博冶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91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骏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2959129C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博乐市博冶医院,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世纪购物中心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52701795790770L。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博冶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9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被告博乐市博冶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欠款173250元。案件受理费1882.5元,由被告博乐市博冶医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博乐市博冶医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报告财产,邮件由于无人接收被退回。2019年5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新地址邮寄上述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来我院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按时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股权、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武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限制消费令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