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0民终1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上述五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骏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威海祥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202-7H24-H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原审第三人威海祥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润运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09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根据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以及祥润运输公司自认的事实,可以证实祥润运输公司与海盛医用设备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死者***只是祥润运输公司安排运输货物的司机;2、捆绑货物是整个装货行为的组成部分,是海盛医用设备公司的义务,***作为司机只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并无装货及捆绑货物的义务,且滚落的货物为重达几十吨的储罐,需大型起重机才能完成移动,并非人力可以移动的货物,发生滚落可以说明装车时货物并不稳固,一审认定***整理绳索的行为导致货物滚落没有事实依据。 海盛医用设备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祥润运输公司述称,***、***、***、***、***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此次运输业务系***为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并非为祥润运输公司提供运输劳务,案涉货车系***个人所有,且其拥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证和交通运输专用营业执照,该笔业务是其个人承揽,与祥润运输公司无关。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海盛医用设备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680240元、丧葬费28858.5元、医疗费4924.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15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316573.44元;2.诉讼费用由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7月15日因创伤性休克死亡,***、***系***妻子、儿子,***和***共育有一子两女。2017年8月13日和10月15日,**市斥山街道盛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两份证明,证实***家庭成员情况及盛家村口粮地于2004年被征用。 鲁K×××××重型半挂牵引车2009年6月8日登记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百顺物流中心,2011年7月10日转移登记在***名下,2017年10月20日车辆转移登记至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牌号为鲁K×××××。***持有A2驾驶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28日,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号牌为黑J03**挂,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3月。***具备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8月13日。2017年7月15日,***驾驶鲁K×××××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黑J03**挂车,为海盛医用设备公司运输空气储罐和压力容器罐。***在被告马山厂区装上2个8立方米空气储罐(以下简称“大罐”),2个大罐的位置在挂车前部和后部,中间位置空。后***驾车到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厂区装压力容器罐(以下简称“小罐”),小罐装在两个大罐之间,装车完毕后工作人员离开,***自己在整理过程中车后部大罐滚落将***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的死亡过程,双方均提交同一影像资料,录像中***停放在装车位置后,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工作人员驾驶装卸车往车上装小罐,期间,***在车上、车下或大罐上整理、拉扯绳索等,01:01:58时最后一个小罐装车完毕,装车人员离开,***与一名人员在驾驶室外交谈至01:03后,现场仅剩***一人,***又开始围绕车辆、车上、车下进行整理,01:12:06时显示***在前面大罐处有拉扯、“上紧”绳索动作,01:14时***对后面大罐进行整理时(有拉扯绳索动作),01:15时后面大罐滚落将***砸伤,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工作人员拔打“120”急救电话,***被送至威海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支出抢救医疗费4924.94元。后此批货物经由祥润运输公司运送至目的地云南省。 另查,祥润运输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6月1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等业务。祥润运输公司与海盛医用设备公司间存在运输业务往来,祥润运输公司自称有24辆营运车辆,当祥润运输公司自身车辆忙不过来时,祥润运输公司会再找有资质的司机承运,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方把报酬支付给祥润运输公司,祥润运输公司再支付给司机,祥润运输公司赚取少部分利润,祥润运输公司与***间曾有如此的业务往来,但祥润运输公司否认***此次运输系由其安排。***,***,***,***对***此次运输是谁安排、报酬如何领取均不清楚,认可***用自己的车辆为不固定的发货方常年从事运输业务。 一审庭审中,海盛医用设备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祥润运输公司出具的2017年9月14日三份运费发票、海盛医用设备公司费用报销汇总单,证实海盛医用设备公司与祥润运输公司间系运输合同关系,海盛医用设备公司与***间无任何往来,***是祥润运输公司安排到海盛医用设备公司装运货物的司机,与海盛医用设备公司间不存在雇佣或其他劳务关系,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管理和从属关系。二、祥润运输公司另担运输**单主联,单据上司机处签有“***”字样,货物名称为高压氧舱1、储罐19,运费6.5万元,经办人**。海盛医用设备公司用以证实事发当天货物装车完毕后,祥润运输公司司机***签字确认接收货物,货物保管责任已转移至承运人,事后祥润运输公司将***未运送的货物运至目的地,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支付给祥润运输公司6.5万元,此批货不止***一车,一起付的款。三、海盛医用设备公司职工**、***的书面证言与威海高区***重装卸中心(以下简称“装卸中心”)负责人***的证人证言,证实海盛医用设备公司与祥润运输公司联系货物运输事宜,未和***发生业务关系,***在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厂区完成装车后在货运单上签字接收货物、准备出发,双方已完成货物的交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发生转移,事故发生后,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及时进行了救援工作。***证实大罐在海盛医用设备公司马山厂区由装卸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指挥装到车上、***自己捆绑的事实,货物是否牢靠***负责,装卸公司主要从事大型起重装卸,海盛医用设备公司需要搬动都是装卸中心承接,平时装卸公司给司机装车时都是按照司机的指示装在司机指定的位置上,一般捆绑都是司机的事,因为绳都是司机自己的,如果需要帮忙,装卸公司工作人员也帮忙。经质证,***,***,***,***认为发票不能证实事故发生时货物承运人是祥润运输公司,只能证实祥润运输公司曾为海盛医用设备公司运输过货物,不能证实祥润运输公司雇佣***至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处运输货物。**单是否是***本人签字不确定,是复写件,**单上无祥润运输公司**。证人系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工作人员或与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有业务往来,存在利害关系。如果**单是真实的,结合发票,可以证实***作为祥润运输公司的司机受祥润运输公司雇佣到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承运的事实,但认为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没有履行装卸义务、存在全部过错,要求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保留追究祥润运输公司责任的权利,本案不要求祥润运输公司承担责任。祥润运输公司质证意见为,后期货物由祥润运输公司运走属实,但发票开具后运费未付。因祥润运输公司与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祥润运输公司把**单放在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处,一式三联的**单都由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来填写,最后由祥润运输公司**确认,**单第5条也写明无公章无签字不生效,该**单无祥润运输公司签字**,祥润运输公司也不知道是谁填写的,因此,**单证明不了此笔业务是祥润运输公司承揽运输的。 ***,***,***,***要求海盛医用设备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680240元、丧葬费28858.5元、医疗费4924.94元、***的父母及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015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1000元。海盛医用设备公司认为,***的父母及妻子应当具有相应社保方面的待遇,***的妻子53岁,不应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海盛医用设备公司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祥润运输公司对此不发表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要求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系***与海盛医用设备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在运输过程中,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没有履行装卸义务,存在全部过错,海盛医用设备公司与***之间是否系雇佣关系及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双方争执的焦点。雇佣合同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认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应当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自己提供运输工具,应海盛医用设备公司要求将海盛医用设备公司的设备运输到指定地点,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支付报酬,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因此,海盛医用设备公司与***之间未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以此要求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那么,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在装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驾驶自有运输车辆常年从事运输业务,车辆应该自带捆绑工具。***在海盛医用设备公司马山厂区将大罐装车后,自行开车到达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厂区装小罐,***证实其工作人员将大罐装车后,***自己进行了捆绑,且依照常理,在车上装有两个大罐、中间位置空置的情况下,从一个厂区开车到另一个厂区而未进行捆绑显然与事实不符,这说明***是在确保大罐安全的情况下驾车离开马山厂区。且从**厂区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工作人员驾驶装卸车往车上装小罐时,大罐处于稳妥状态,小罐装车完毕后,其他人员均离开现场,仅***一人围绕车辆进行,期间有捆绑动作,***在小罐装车完毕后、整理大罐绳索过程中大罐滚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的死亡后果与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无关,海盛医用设备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要求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威海威高海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25元,由***,***,***,***承担。 二审中,经审理查明,***于2018年5月8日因病去世,***的法定继承人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市斥山街道盛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与***、***的亲属关系;证据二、**市殡仪馆火化证明一份,证实2018年5月8日***因病去世的事实;三、***、***身份证复印件。本院依法追加***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经质证,海盛医用设备公司与祥润运输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另,二审庭审中经法庭询问,***、***、***、***、***明确表示其于一审中明确表示以一般侵权关系主张权利,而非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关系来主张。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侵权责任诉讼中,对于受害方当事人来讲,必须证明确有损害事故发生、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的后果,其所受到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本案中,***、***、***、***、***主张***在为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捆绑货物过程中因货物滚落受伤死亡,要求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应对其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于诉讼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海盛医用设备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何操作不当的行为,根据双方于一审中提供的事发录像视频可以看出事发时只有***一人在整理车上货物,海盛医用设备公司人员在清点交付货物后均已离开,***独自整理了十多分钟后才发生了本次事故。且现场滚落的大罐系***在在海盛医用设备公司的其他厂区装载,距离事发地点有一定距离的车程,途中并未出现罐体滚落的情形,根据该情况结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在装载大罐时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并导致大罐最终滚落引发本次事故。***、***、***、***、***无法举证证实作为运输合同中交付货物的一方,即海盛医用设备公司有负责捆绑固定货物的义务。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海盛医用设备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潘 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