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9411号
原告:***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楼区步行街金鹰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有效送达,且经本院要求,原告现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及其他联系方式,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