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初6493号
原告:江苏宏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水岸雅苑40-1号。
法定代表人:余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摩卡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9号中德国际商务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伏泓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宏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摩卡乐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宏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宏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3元,减半收取51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