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初5187号
原告:大庆市昌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壮志村8-22-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55326498A。
法定代表人:孙庆芳,职务:经理。
被告:中喜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孔雀雅园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MPCY1Q。
法定代表人:余乐,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市昌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喜建业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侯晓云
审判员 高艳丽
审判员 程艳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何佳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