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481号
申请人:***,女,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在南京市高淳区。
被申请人:中喜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孔雀雅园2-308。
法定代表人:余乐。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喜建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6830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喜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喜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