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2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月华路8号湘潭恒大翡翠华庭3栋2**2002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华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304执235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江 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