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30号
申请人:湖南安华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月华路8号湘潭恒大翡翠华庭3栋2**20020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新建村6号8栋107号。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湖南安华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安华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12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安华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85919192022000003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安华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12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6.4元,由申请人湖南安华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