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5202民初428号
原告广东台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广东揭阳市东径外草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应急处理运营合作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量渗滤液应急达标处理及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服务,并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向被告广东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仅对原告及被告广东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约束力,对其他两被告无约束力。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揭阳市东径外,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告以本院系合同约定履行地法院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娜珊
人民陪审员 谢灿新
人民陪审员 余义波
法官 助理 黄 冶
代书 记员 黄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