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21执115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川012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853727.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20元,并承担执行费109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另案受理杨建军与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川012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1667元,案件受理费2463元,并承担执行费35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系同一法人,故两案合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外人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处有应收款可供执行,故应对上述款项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的应收款57986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刘 益
书 记 员 庞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