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21民初1336号
原告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辉公司)与被告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西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开发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凤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昊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平、蜀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文化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永强、五凤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项目于2015年12月11日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昊辉公司主张支付相应劳务费的条件已经成就,蜀西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经审查,杨建军对市政道路的沥青路面进行了铺设,不属于昊辉公司承包劳务范围,计算劳务费时应当在总造价中扣除该部分款项。昊辉公司与蜀西公司在《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按合同承包工作内容的结算造价(扣除园林绿化部分)12%计价,同时扣除市政道路沥青路面铺设价款599179.40元。昊辉公司主张蜀西公司给付劳务费为853727.86元<7114398.80元(8171754.20元-园林绿化工程款为458176元-沥青路面铺设价款599179.40元)×12%>,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计算劳务费价款所依据的总工程造价于2018年11月19日才经本院判决确认,由此才能确定劳务费的数额,之前未结算劳务费的责任应当由昊辉公司与蜀西公司共同承担,后果不能归责一方,昊辉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以劳务费 853727.86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9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于其他时间的利息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由于昊辉公司系承包的劳务作业,本案中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文化开发公司、五凤分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故昊辉公司主张文化开发公司、五凤分公司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昊辉公司提供4份《工程任务结算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各阶段应享有的劳务费。三被告对其质证时认为,对4份《工程任务结算单》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4份《工程任务结算单》中有蜀西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明及项目经理李定元的签名,蜀西公司未提供证据否定涉案工程中的劳务系他人所为,故对4份《工程任务结算单》中载明内容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无异议及采信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4年8月19日,昊辉公司与蜀西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其主要内容为:甲方为蜀西公司,乙方为昊辉公司。一、工程名称和地点。该工程为金堂县五凤镇安置房项目(二期)市政道路工程、总平景观工程,地点在金堂县五凤镇。二、承包方式和内容。采取工程造价(园林绿化部分除外)比例包干的方式。承包内容为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及设计变更等。施工中的大型机械由甲方承担,小型机械由乙方承担,土方开挖原则上由甲方承担,若由于挖掘机无法施工而由小挖掘机实施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将不再产生计时工,返工工作也不予重新计量。三、工期。按甲方安排进度完成,如工期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工期执行。七、工程承包计价方式。按合同承包工作内容的结算造价(扣除园林绿化部分)12%计价,实行产值劳务包干,其中已包含文明施工用工相关费用及临设修建的人工机械费、一切配合用工、材料转运用工等。八、工程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劳务费的80%,余下的劳务费为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全款。乙方收到甲方拨付的工程款后,应首先保证民工工资的支付,不得拖欠。凡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情况,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昊辉公司进场施工后,各阶段劳务费合计为884400元。昊辉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对蜀西公司、文化开发公司、五凤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劳务费708100元。本院以双方未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判决驳回了昊辉公司的诉请。昊辉公司具有模板脚手架等专业资质证书。 五凤分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对蜀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897471.1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认定金堂县五凤镇安置房项目(二期)市政道路工程、总平景观工程施工项目于2015年12月11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总造价为8171754.20元。 崇州市九龙沟红纸桃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12日对蜀西公司、文化开发公司、五凤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475945.08元。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园林绿化工程款为458176元。杨建军对沥青路面铺设的价款为 599179.40元。
一、被告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853727.86元及利息(以劳务费853727.86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9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8元,由原告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08元、被告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山权
书记员  薛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