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民初125号
原告邛崃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甲洪,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学清。
被告平昌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白熊国,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邛崃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平昌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邛崃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平昌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邛崃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平昌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邛崃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平昌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邛崃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牟永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