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邛崃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大邑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9民初2196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平,四川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邛崃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大邑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0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2元,减半收取计3500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也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