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辖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邛崃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下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219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根据《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中的管辖协议,本案应由邛崃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院审查期间,被上诉人***自愿向原审法院申请撤诉,原审法院已于2018年2月27日裁定准许撤诉。据此,本案应当终结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终结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魏明
审判员*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