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05执恢155号之一
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我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于2021年1月25日、2021年5月19日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多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4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2021年4月2日公积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余额为91.85元,不足扣划条件无法扣划。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且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五、本院已依法向申请人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本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恒飞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书记员 李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