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133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亚,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