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02执6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夏照与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2801号民事判决书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30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贾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