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74号
原告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丁志才,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沿河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195316。
被告***,男,生于1970年10月16日,汉族,住枣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为323元,由枣阳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利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