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6执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纵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1栋5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晚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纵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纵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16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339.4元及利息,执行费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9元并支付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成都纵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JK××**号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也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地协助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人员。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志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成 虹
书 记 员 盛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