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成都纵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1栋5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晚秋,经理。
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系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系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诉成都纵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