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纵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纵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成都纵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1栋5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晚秋,经理。
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系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系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诉成都纵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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