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保350顺通物资-洛阳根泰、洛阳**、***保全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350号
申请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郑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哲勤侓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晶,陕西哲勤侓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XX大道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樊军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X路XX路XX大厦XX幢XX单元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刘兆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大道XX号XX单元XX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9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78097.9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