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伊滨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63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伊滨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辛店村。
法定代表人:俞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香榭里定鼎广场1幢1-1609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章,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伊滨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伊滨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豫0303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冻结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3799********_60000)。2022年1月21日,洛阳伊滨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21)豫0303民初4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洛阳伊滨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同日,洛阳伊滨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伊滨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述解封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3799********_600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