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567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男,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武汉市煜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LOHWG4E。
法定代表人:周敏。
被告:凯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18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7546376R。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香榭里定鼎广场1幢1-1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1711526234。
法定代表人:樊军章。
被告:洛阳悦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光武大道绿都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J6YE9K。
法定代表人:王雅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煜凡劳务有限公司、凯诺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悦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