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香榭里定鼎广场1幢1-1609。
法定代表人:樊军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悦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光武大道绿都雅园。
法定代表人:李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以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紧急为由,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悦都置业有限公司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洛阳分行2481××××3266账号和洛阳悦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古城路支行4105××××0587账号、中原银行洛阳分行4103××××3001账号、中原银行洛阳分行4103××××2801账号、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古城路支行4105××××0811账号、中原银行洛阳分行4103××××7702账号、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古城路支行4105××××0812账号、中原银行洛阳分行4103××××2501账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市西工支行9410××××0022账号、中原银行洛阳分行4103××××2001账号的银行存款3035万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洛阳分行2481××××3266账户和洛阳悦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古城路支行4105××××0587账户、4105********账户、4105********账户,中原银行洛阳分行4103××××3001账户、4103********账户、4103********账户、4103********账户、4103********账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市西工支行9410××××0022账户的银行存款303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顾亦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芳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