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承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801号
申请人:濮阳市承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大流乡北岳村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86N2R00。
法定代表人:李青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男,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香榭里定鼎广场1栋1-1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171152634。
法定代表人:樊军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叠翠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9GUEAL54。
负责人:李开付,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承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濮阳市承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4219994.45元。申请人濮阳市承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承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4219994.4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国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