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瑞达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西S8号A2楼。
法定代表人:樊军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瑞达砖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新塘村河田上围小组。
经营者:陈**瑞,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瑞达砖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3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5日向上诉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用。上诉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海砚
审 判 员 黄**锋
审 判 员 刘艳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黄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