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立与某某、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2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路红光,男,1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饮马街付**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柴全欣,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原告***与被告路红光、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全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自立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