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3民初2261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慧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十一组龙凤路3号。
经营者:***,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香榭里定鼎广场1幢1-16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慧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洛阳市西工区慧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慧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慧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洛阳市西工区慧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