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402执保3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创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创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6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56018.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9月15日,轮候冻结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尾号:266,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二、2022年9月15日,轮候冻结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尾号:465,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三、2022年9月15日,冻结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尾号:156_1,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四、2022年9月16日,轮候冻结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账户存款(尾号:688,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五、2022年9月15日,轮候冻结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尾号:880_1,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六、2022年9月15日,轮候冻结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光大银行账户存款(尾号:068,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现该案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335号案件部分保全。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